当前背景
在“双碳”目标的指引下,我国分布式电源行业迎来重大发展机遇,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发展的相关政策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加快发展分布式电源建设是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重大举措之一,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必然选择。
发展分布式电源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就地、就近消纳,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动分布式能源开发利用。这是“分布式能源”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显示了我国对分布式能源发展的重视。
截止2024年底,分布式光伏快速发展,全国装机容量达到3.75亿千瓦,国家能源局也时隔12年于2025年1月修订印发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促进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近年来,利好分散式风电发展的相关政策也不断出台,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2024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正式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并明确电网企业实施保证性并网,以就近、就地消纳为主,鼓励参与市场化交易等。
李寅董事长表示,分散式风电的发展不及行业预期,装机容量约1927万千瓦,仅为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的1/20,除了受资源开发成本高制约没能形成规模效应外,主要原因还有两个方面,一是我国风电起步于“三北”风资源集中地区,国内大型发电企业习惯于通过大规模投资进行集中式风电开发,对投资规模小、成本效益相对较低的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开发积极性不高,且重视程度不够;二是多年来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审批程序沿用了集中式风电项目开发的核准制审批流程和要求,没有充分考虑到分散式风电项目规模小、建设周期短等特征更适用于备案制,在一定程度上不仅造成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效率低下,而且带来人为增加前期项目开发成本等问题。
李寅董事长提案建议:
1.简化审批流程与用地政策创新
对单机容量小于6MW的分散式风电项目由核准制,建议更改为备案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制定并公开备案服务指南,明确材料清单和时限,杜绝地方擅自增设门槛(如强制配套产业或违规收费),保障民营资本平等参与,对“圈而不建”的项目实施用地收回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明确分散式风电适用于《国土空间调查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公用设施用地”,规避耕地占用争议,并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流程,如取消生态红线外项目的环评审批等。
允许风电设备与农业设施(如风机基础兼容菌菇种植大棚)、交通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边坡)等共用土地,明确用地性质与补偿标准,避免“一刀切”限制。
2.推广新技术、新模式开发试点
重点支持低风速、轻量化、大容量风机研发,提升低风速地带风电经济性,推动“风电+储能”一体化设计,缓解波动性对电网的影响。
在工业园区、港口、矿区、大工业用户、农业设施生产用户等地域开展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示范项目,探索“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隔墙售电”模式,允许分布式能源通过专线向邻近用户供电,突破“统一用电红线”限制,扩大消纳范围。
3.强化电网接入保障
要求电网企业公开县域电网承载力数据,对符合接入条件的分散式电源项目,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入方案,杜绝“以消纳为由”消极接入。
在分散式电源集中区域,针对性升级配电网架构,提升电压调节与故障隔离能力。
4.破解消纳瓶颈,强化调节能力建设
当前新能源消纳压力凸显,2024年部分地区弃风弃光率反弹(如辽宁、甘肃等),需多措并举:
推动“源网荷储”协同:结合《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煤电灵活性改造、新型储能、需求侧响应等调节资源布局,明确到2027年新能源利用率不低于90%的目标。
优先调用新型储能:在消纳困难时段优先调度新型储能,减少弃电;推动存量新能源配建储能纳入统一调度,提升利用率。
各省在新能源规划中明确分布式电源的装机目标、区域布局和消纳方案,避免盲目扩张。
5.风险防控,强化安全监控
对分散式风电项目强制要求安装“振动监测”与“火灾预警”系统,定期向能源主管部门上传运行数据。
向能源主管部门上报运维机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运维单位资质、营业执照、运维人员名单、运维方案等,杜绝“重建轻管”。
结语
分散式风电与光伏的协同发展是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的关键,建议以国能发新能【2018】30号《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和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文件为基础,尽快出台新版《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并建立“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技术引领、民生优先”的政策体系,推动分布式电源高质量、有序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